跳到主要內容區

臺北市立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室、財產管理使用要點及其附錄「臺北市立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室優良暨違規事項記點規範」

臺北市立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室、財產管理使用要點

臺北市立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室、財產管理使用要點

111 年 11 月 22 日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

臺北市立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室、財產管理使用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,係依據臺北市立大學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要點「第肆章社團活動」相關事項訂定之;凡本校學生自治組織及社團(含各系會),均應遵照本要點辦理。

壹、社團辦公室之分配及管理

  1. 本校學生社團因社團活動需要,得申請分配使用社團辦公室;故應依現有社團辦公室空間分配運用情況,依據社團屬性並於社團大會中決定分配社團辦公室。

  2. 社團辦公室場地及開放使用時間

    • (一) 社團辦公室場地:每年公告二校區社團辦公室場地分配情形。
    • (二) 開放使用時間:每日早上 8 時起至晚間 10 時。

  3. 社團辦公室係供社團辦理社團相關事務、社員(會員)聯繫與存放社團資料之用,不得充作其他任何用途使用,否則取消該社團使用社團辦公室之權利。

  4. 社團辦公室分配之原則依據社團評鑑成績、社團規模及社團使用紀錄等因素分配之,學生社團經分配位置後,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換或轉讓。

  5. 社團辦公室應隨時維持整潔,社長(會長)應負責督導維護社團辦公室之工作,並不得任意更動社團辦公室之設施;多社團共有之社團辦公室者,亦應共同負起監督與連帶之責任並不得互相推諉,否則均收回使用社團辦公室之權利。

  6. 社團因故無法繼續或廢社者應於一個月內,由該社社長(會長)交回社團辦公室有關之設備;另社團使用該空間,如有需求將可請領門禁卡片,如有損毀或遺失而未歸還,將視情況由社員(會員)賠償之。

貳、社團辦公室財產之管理

  1. 本校學生社團財產、設備,以供學生社團共同使用為原則。

  2. 學生社團如因社團活動需要,得向校方申請財產、設備;校方視實際需要辦理請購手續,撥交學生社團使用。

  3. 學生社團財產、設備之保管,由提出申請核准購買之社團負保管之責,並應建立社團財產、設備清冊;各社團在社團負責人交接時,須一併辦理財產、設備的移交手續。

  4. 社團辦公室之設備如有損壞,各社團應負責賠償;如情節嚴重者,則依有關規定處置。社團因辦理不力導致倒社者,該社長(會長)應交回所有校方購置之社產;否則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。

  5. 學生社團財產、設備如有遺失,該社團應負賠償之責。

  6. 學生社團財產、設備,如已超過年限而不堪使用者,應依學校規定辦理報廢手續;報廢之社團財產、設備,應繳還校方。

  7. 嚴禁放置具危險性、易燃性或有礙環境衛生整潔之物品亦不可用明火或炊煮食物。

參、其他

  1. 為維護社團辦公室安寧與秩序,採用社團成員行為記點制度。

  2. 茲附錄「臺北市立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室優良暨違規事項記點規範」。

  3.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者,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  4.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

附錄

臺北市立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室優良暨違規事項記點規範

111 年 0 月 0 日 11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0 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

  1. 為維護社團辦公室安寧與秩序,採用行為記點制度。於學生社團辦公室內發生之各項事件,經反映、檢舉查證屬實,課外活動組應依情節標準開立加點、扣點通知單交予違反規定者收執。

  2. 本規範計點累計期間為每年 6 月 1 日至隔年 5 月 31 日:

    • (一) 單一社團成員如扣點累計(加點、扣點相抵)達 25 點(含)以上者,該社員(會員)應不得使用社團辦公室。
    • (二) 扣點累計(加點、扣點相抵)達 35 點(含)以上者,課外組應對社團辦公室幹部應進行約談輔導。
    • (三) 如有 2 員(含)以上或期間內凡扣點累計(加點、扣點相抵)達 80 點(含)以上,不得使用該學年社團辦公室並取消下學年社團辦公室使用權。

  3. 社團成員於社團辦公室內從事違反校規之行為者,依本校「學生獎懲辦法」議處。

  4. 學生使用社團辦公室優良暨違規事項記點標準如下:

點分數 加點行為 扣點行為
5 點
  • 發揮互助合作精神,主動協助社團學生。
  • 熱心公共事務,經社團辦公室幹部及課外組確認者。
  • 社團辦公室內外堆放垃圾、雜物、鞋子凌亂,經勸導未改善。
  • 存放有礙衛生物品,經勸導未改善。
  • 擅自將各項物品置放於公共區域。
  • 在社團辦公室區內有妨礙他人之聲響及行動,情節輕微。
10 點
  • 熱心通報社團辦公室危安事項。
  • 主動反映社團學生重大違規事項,經查證屬實。
  • 熱心社團辦公室公共事務,經社團幹部提報於社團大會討論通過。
  • 未經核准擅自更換社團辦公室。
  • 將學生證借他人使用進出社團辦公室。
  • 飼養動(寵)物。
  • 無故不參加社團辦公室重大集會。
  • 在社團辦公室區內有妨礙他人之聲響及行動,情節較重。
  • 未經允許進入他人社團辦公室者(執行公務除外)。
瀏覽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