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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課外活動組】函轉知: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配合辦理,積極招募志工及確實替志工投保!

一.依臺北市政府112年5月4日府授社工字第1123089255號函辦理。

二.有關志工投保一節,衛生福利部依據政府採購法委託臺灣 銀行辦理「志工意外團體保險」共同供應契約採購。現行共同共應契約保費與過往年度保費有所差距,倘各學校機關年度經費不敷支應,建請參照「臺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訂定志願服務計畫經費統一原則」之規定,自行籌組 「志願服務計畫經費審查小組」,經該審核小組同意後於 各年度業務費先行支應;後續亦將評估將一般志工之 保險經費納入預算編列。

三.請學校務必輔導義工完成領冊作業成為「志工」,以確保符合法定被保險資格;倘學校有運用未領冊之義工,仍應為其 辦理意外事故保險。各機關學校除得選擇現行共同共應契 約決標廠商(新光產物保險公司、第一產物保險公司),亦得自行接洽其他產險公司保險方案進行投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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